深圳异地机动车和驾驶员办理检、审验:
对在我市行驶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员应如何办理检、审验作一简要介绍。
为了加强异地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0年6月23日就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委托检、审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15号)。《通知》对异地车辆和驾驶员不能回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检、审验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
机动车因故不能回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检验。
驾驶员因故不能回发证地车辆管理所审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的规定办理。即: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以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公交管2000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委托检、审验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中,特别规定了“车辆管理所不得在管辖区以外设立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员考试、发证、审验的办事机构或者代办机构,也不得在管辖区以外临时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员考试、发证、审验等车辆管理业务。已经设立了办事机构或者代办点的,必须立即撤销。”以上规定均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知》精神,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00年8月7日向各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及时转发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通知》,同时就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委托管理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公交字2000192号)。并明确指出:“省总队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委托管理纳入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子系统。”我市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文件规定,早已开展了异地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验的委托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在我市的车辆和驾驶员。 由此可知,凡是在我市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员不能回注册登记地和发证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检、审验者,均可委托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检、审验。
同样可知,如有外地车辆管理所以方便当地机动车主和驾驶员办理检、审验,跨管辖区设点等形式为其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办理检、审验事项,均是必须予以制止的违规行为。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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